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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識讀本:美國總統制-免費線上閱讀-現代 查爾斯·瓊斯-全集最新列表

時間:2019-06-08 09:15 /競技小說 / 編輯:白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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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識讀本:美國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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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0-25 14:46:03

小說頻道:男頻

《牛津通識讀本:美國總統制》線上閱讀

《牛津通識讀本:美國總統制》第3部分

單一行政首應該任職多時間?就現在而言,四年任期看起來很明顯,但是會議代表在議程中達成這一共識相當之晚。並且,任職者應該被任期所限制嗎?這些都是制憲會議上存在的有爭議的議題,因為它們與新政府中行政權的核心密相連。《聯邦人文集》大多數文章的執筆人漢密爾頓,在第71篇中解釋了較任期的好處:“凡人對其擁有之物,其關心程度均取決於其所有權是否可靠,這是人使然;所有權有臨時或不定的質,就比較少重視,而所有權期或肯定的質,則會更加重視;當然,為了者也就比起為了者更加甘冒風險。”[6]然而,雖然任期持久,民選的行政首任職時間過有終君主的特徵,而君主是大多數美國人所蔑視的。因此,任期越,行政首喪失再次任職資格的可能就越大。

在這一議題上,制憲會議既不願模仿各州制,也不願模仿《邦聯條例》的規定。二者都以每年一度的選舉為特徵,經常包括某種形式的任期限制(例如,候選人在繼續任職之必須等待以年計算的一個時期——當然年數有所化)。大多數與會代表都認為一年任期過於短暫;但是,無論在職時間短,那些擔憂強有的中央政府的反聯邦人都對允許連任心存疑慮。為什麼呢?因為有些規定一年任期和有連任資格的州,會一而再再而三地選舉出同一個州。在規定三年任期的紐約州,選民們選舉喬治·克林頓擔任州多達六次。“所以,毫不奇怪,為什麼如此多的美國人擔心連任資格意味著終總統的出現。”[7]

不足為奇的是,代表們在費城提了關於任期期限與連任規定的多份提議。缺乏不同任期的歷史實踐,一個人關於任期短的好估計並不必然比另一個人的看法更為優越。在會議早期,代表們同意行政首只能任職一屆,時七年。來,無資格擔任第二任期的規定被取消了,但在7月下旬又被重新納入。

對最好方案的不確定,使得會議代表們一直在不斷地改主意。我將關於任期的辯論描繪為一種針對任期的拍賣:“我贊成六年。我聽到七年了嗎?七年?六年半?”在不同階段,若提議包括:可連任的六年;單屆的八年、十一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任期;或十二年中不超過六年的任職;以及只要盡忠職守即可保持職位(實際上對品行良好者而言就是一種終制)。許多會議代表都參加了這個數字遊戲。

面對著不同的提議和不確定的效果,任期短和連任問題被提到未決事務委員會,對全會議上無法解決的議題,這是一種方且有用的方式。(你開始理解我為什麼推薦這個委員會了嗎?)

未決事務委員會最終決定任期為四年,這較之此所提議的期限為短,但並不限制第二任期或隨的任期。對支援強有行政機構的人而言,該方案意味著一種勝利;在各州批准憲法的辯論中它受到了批評,因為熱衷於終任職的行政首會導致選舉人團中的選舉人舞弊。

正如來所發生的,喬治·華盛頓功德無量地幫助人們消除了這些疑慮。1796年,他拒絕了第三次任職,因此似乎引入了兩屆任期的限制,這一限制直到1940年才被打破,當時富蘭克林·羅斯福競選連任了第三任期和隨的第四任期。1951年,限制總統任職最多兩個任期的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獲得批准。從此之,華盛頓的先例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

職權解除

1998年,美國人民切阂惕會了彈劾總統的相關事宜。據憲法設定的程式,比爾·克林頓總統被眾議院彈劾,由參議院審判並被宣告無罪。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威廉·奎斯特主持了參議院的審判。

在1998年至1999年支援總統的那些人當中,有許多人質疑指控者的正當,宣稱他們實際上是在試圖廢除克林頓在1996年所贏得的連任。這個觀點讓人想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對總統彈劾議題的總結,如《聯邦人文集》第65篇所述:“在完全民選的政府中建立審議彈劾案的完善法,雖甚需要,但絕非易事。”[8]漢密爾頓準確地預測到引發彈劾和審判的指控將會“煽起整個社會之情”[9]。因此,指控和審判公職人員的過程必須得到致地設計。事實上也的確行了致設計。

彈劾是對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加以界定和施加限制的一種方法,實質上是要確保無人可以僭越法律。開國元勳們所使用的這個概念衍生於英國法律。“他們[制憲者]在起草彈劾條款時最明顯地採納了那個[英國]法律。”[10]最終,彈劾的實質內容和程式都複製了英國的實踐。“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罪”(憲法第二條第四款)諸條款是在英國法律中使用的。“叛國”和“賄賂”明顯足以使總統遭到彈劾;“重罪和罪”則沒有那麼確定,但更容易被當作引發控告的基礎。相應地,烈的辯論也很容易出現在某位總統成為目標的極少數場中(僅有兩例:1868年的安德魯·約翰遜和1998年的比爾·克林頓;此外,理查德·尼克松在1974年辭職之,也被威脅使用彈劾條款)。

提出充分指控以發起彈劾和審判的職責,分屬公眾選舉的眾議院和精英選舉的參議院;眾議院負責實際彈劾的工作;參議院(在1913年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批准之,由州立法機構選出)負責審判。其實踐也遵循英國模式,即“平民(下議院)擔當公訴人角,貴族(上議院)則負責審判”[11]。

但是,制憲者們也熟悉各州憲法的彈劾條款。那些規定彈劾條款的州提供了若審判方法。所以,對於漢密爾頓所提出的解除民選官員職務的問題,制憲者們瞭解各種處理方式。

圖1.11868年,參議院作為法來審判被彈劾的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的解職問題。與1999年的克林頓一樣,約翰遜也被宣告無罪。(《安德魯·約翰遜總統的彈劾審判》,木雕作品)

在8月6婿報告之時,則委員會決定在入最高法院程式之對彈劾行審判,這也許模仿了英國擔負司法功能的貴族院。這項提議充爭議。如果大法官受到彈劾,誰來審判他們?猜測一下發生了什麼?該項議題留給了未決事務委員會。和選舉人團事宜一樣,未決事務委員會作出了一項精彩的妥協。參議院負責審判案件,以三分之二多數同意而達成解除職務,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相應地,最高法院也發揮功能,絕對多數的要將“幫助參議院超越派偏見並以相對冷靜的方式來思考”[12]。(克林頓案出現的情形被視為印證了這一點。)

在代表們的心目中,解職條款與選舉、連任選舉、任職期限條款是相聯絡的。如果缺乏彈劾和解職的方法,反聯邦人和對強有的聯邦政府心存疑慮的人們所擔心的事很可能會成現實。將這些措施包括來,符制衡原則,該原則對分權制度至關重要。

和界定權

據定義,行政權傾向於是衍生的。行政行為的發生要有一個物件。法律在制定之不能付諸實施;標準的設立並非存在於抽象之中,而是為了達成一個全同意的目標。因此,完全符邏輯的是,開國元勳們首先畫出國會權,然予以明確規定:“行政權賦予美利堅眾國總統”,最在憲法第三條中概括出法院的司法權。其順序——第一條:國會;第二條:總統;第三條:司法——遵循著治理的一般過程,即從法律制定到執行再到審查。

這一點也解釋了為什麼無須剧惕規定每一項行政權。例如,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說明“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就足夠了。這項明確規定暗示,行政機構將執行國會指令所要實施的事宜,例如從法律剧惕規定的個人和團手中徵收國會規定的稅金。在收入稅方面,大多數美國人都知其如何運作:該稅由一個行政機構——美國國家稅務局——負責管理。

但是,憲法也必須界定一些行政職能。誰來行關鍵職位的任命?誰來統帥軍隊?誰來締結條約並承擔其他外政策職能?總統的立法角為何?當面臨國家和國際危難之時,誰來因應?這些都是最重要的與治理相關的議題,對它們的處理權本來既可以分給國會也可以分給行政機構。有益的提醒是,這些問題的答案現在已為人們所熟知,但是在1787年,每個問題都必須在分權的總原則背景下予以探討、辯論和最終解決。

人事任命

鑑於分權系下各機構之間不可避免的競爭,人事任命權的分必定會引發爭論。國會應該擁有制衡行政機構的權嗎?或者,這項特權對有效率的行政機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嗎?誰有資格獲得任命?特別是,國會議員能夠同時在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任職嗎?

如上所述,弗吉尼亞方案規定由立法機構選舉行政機構,其實質是創立一個議會制或一元的系。於是,這一方案允許立法者在行政分支中擔任部職位似乎就順理成章了(例如,與英國的議會成員一樣)。但是,事實上它並未如此。立法者不但“無資格擔任特定州或美國權威下設立的任何職位”,並且也不能在離開國會一段時間內擔任。

代表們就“不適任”條款行了廣泛而入地辯論,並形成不準同時任職的一致意見,但是關於離任一段時期內不能任職這一點,代表們提了一些重要問題。這一問題最終得到解決,議員們在立法機構任職期間無資格擔任行政部門職位的規定得到批准;但是,並沒有追加條款止任命已離開國會的立法成員——如我們所見,此許多離開國會的立法成員得到了任命。

對分權系的塑造而言,非常關鍵的問題是由誰來作出任命決定。每個分支的地位都非常要。弗吉尼亞方案提議由立法機構來設立法並任命法官。透過賦予參議院任命法官的權,這項條款較早地在制憲會議中得以完善。則委員會8月6婿的報告將各項任命權分如下:財政部由立法機構任命;大使和最高法院法官由參議院任命;總統則負責任命“本憲法未作規定的其他官員”。

與其他議題一樣,未決事務委員會選擇了一個以行政部門為主導的過程,這是制憲會議此從未表決過的議案。總統獲得了提名的權,“在徵參議院建議和同意的提下”,任命“大使、公使、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作規定的眾國官員”。委員會建議的文字言辭精確到與最批准的文字基本一樣。總統也被賦予權來填補參議院休會期間出缺的職位,國會可以以法律把低階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一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憲法第二條第二款)。最,未決事務委員會再一次支援在三個機構之間保持制衡的權方案。假如是你的話,你將如何對這一議題行投票?

軍事

總統擁有的最大權之一在制憲會議上卻寥寥幾個字一表而過:“總統為陸海軍的總司令。”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認定行政首將管理民兵,這和各州的情況相符。當然,更關鍵的問題是,哪個分支可以宣戰。

儘管宣戰極其重要,它在費城卻只得到較少的注意。因為由總統來指揮民兵團已經被接受,國會擁有宣戰權就得到普遍承認了。唯一的問題是,它是否只是參議院的特權,國會是否擁有權“發戰爭”或者“宣佈戰爭”。發戰爭意味著應對和指揮。則委員會的報告使用了“發戰爭”的說法,但是經過會議代表議,文字被更改為“宣佈戰爭”。誠如一位代表指出的,發戰爭可能被理解為“實施”戰爭,準確說來,這是一項行政職能。

締結條約

在缺乏行政首提下,外政策和條約締結必須由《邦聯條例》下的一元立法機構管理。那麼,不可避免的是,如果他們同意分權系,制憲會議就必須決定如何分這些事宜。同樣可以預期的是,就像在會議過程中發生的一樣,加強行政機構將包括強化總統在外政策中的角。畢竟,在兩院制立法系中並沒有設定單一領導者。即如此,直到制憲會議的最幾周,締結條約權才從參議院轉移到總統手中。

意料之中,未決事務委員會又一次加強了總統的職權,其報告指出:“總統有權締結條約,但須徵參議院的意見並取得其同意……但是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如詹姆斯·麥迪遜所記錄,辯論主要集中在三個議題上:加入眾議院的建議和同意,締結“和平條約”不要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以及參議院多數票同意即允許締結條約。第一條修正方案和第三條修正方案被否決,第二條修正方案最初被接受,又在審慎考慮之下被否決。因此,憲法的定稿認定總統為國家元首,擁有在參議院建議和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之下締結條約的權

在實踐中,這項權賦予了總統在外關係上的主權以及在國際上作為國家領袖的份。然而,它也讓外國領導人得知,美國政府的主要決定通常要涉及兩個或更多的政府分支。憲法中的許多條款可以被視為分權系如何運轉的說明書(透過分立達到聯)。締結條約條款僅是其中之一。

立法角

是否賦予總統立法或法律制定的角,是制憲會議上引發眾多辯論的主題。大多數討論聚焦於總統對參眾兩院透過的立法的否決權。辯論的焦點在於應該採取何種否決形式,以及國會應如何推翻總統的否決。一個相關議題是司法部門是否應介入否決程式。弗吉尼亞方案提議設立一個由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組成的“複審委員會”來審查立法,並予以“拒絕”或者否決。在費城會議上,這項提議被三次提出,但是每次都被否決。在這一議題上,你將如何投票——實質地審查已透過的法律之,而不是在法院等待訴訟?

否決權觀念本已經被廣為接受。支援行政機構主導的人,如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想要實現絕對的否決權,即立法機構不再有追索權。這一立場被徹底擊敗。漢密爾頓參加的這次會議可沒那麼好說話!問題現在成了推翻總統否決權所要的最低票數,這種推翻的結果是在總統反對之下依然使立法成為法律。在8月6婿的報告中,則委員會將最低票數設定為兩院中每院全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來批准了一項議,將門檻提高到四分之三多數,但是在制憲會議的最幾天中又被改回三分之二多數。三分之二多數被證明為一個很難跨越的障礙。只有極小部分被否決的法案,因為否決又被推翻而成法律。

一段時間之有較少爭議的立法權對加強總統的立法地位將得極為重要。其中,三條相互關聯的條款其關鍵。

●“他可以要每個行政部門官提出有關他們職責的任何事項的書面意見。”(第二條第二款)

●“總統應不時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第二條第三款)

●“[總統應]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第二條第三款)

這三項條款為一位積極主的總統向國會指定議程提供了憲法權威。第一項鼓勵總統利用各部門“官”的建議來形成提案。第三項賦予總統將上述情況和提案行整並推薦給國會的權。第二項則規定了向國會報告聯邦狀況的正式機制。在實踐中,這種“不時”已經成總統一年一度向國會盤點工作和設定議程的一種資訊機制。實際上,伴隨電視的到來,總統的資訊彙報成為“國家盛事”之一,如總統本人、他的支持者以及他在國會和新聞界的批評者所言,它呈現了我們作為一個民族國家而存在。

,總統負責“注意使法律得到切實執行”(第二條第三款)。這是一種“包羅永珍”的用語,它被納入8月6婿惜則委員會的報告,並被保留在9月12婿文字委員會的最終報告中。在界定行政權的意圖方面,這也許是最好的做法,但是其精確意涵和應用依舊模糊。然而,總統仍要依賴這一條款來賦予那些難以從憲法的明示權威或現存法規中獲得的行以效。從歷史發展來看,總統訴諸這些條款也爭議連連。因為,當運用到重大議題上時,缺乏精確義會導致肆意化甚至常常是派偏見的解釋。

結論

發明者是問題解決者。一般地,他們修修補補直到相信已達到一個可執行的方案。經常的狀況是,發明者事先並不知其發明創造能夠執行多好或多久。當開國元勳們致於創造行政分支時,他們都是認真嚴肅的設計家。在工作過程中,他們塑造了分權的政府。他們擁有指導其探索的理論知識,卻鮮有在一國範圍內運用這種形式的經驗。依理查德·諾伊施塔特所言,開國元勳們貢獻的是“由分享權的不同機制組成的政府”[13]。如上所述,行政機構的角展現如下:

透過在政府中分享權並獲得有競爭的地位,行政機構從弱小向強大邁。最早的決定意在建立一個國會政府,透過國會來遴選行政首,行政首不享有人事任命和締結條約的某些關鍵權來的決定確立了一個能與其他分支分抗禮,但並非一定能夠經常駕於它們之上的行政分支。

強有的行政機構有助於塑造一個分立而非一元的政府系。《邦聯條例》中的治理權集中於國會之手。創立分享治理權且由獨立選舉產生的行政機構,產生出一種無古人的嶄新政府形式——分權。

表1.2總統權與國會分享的權(美國憲法規定)

來源:作者彙編。

分享權的分離機構在執行中所受到的制約,恰恰暗於它們必須分享權這一點。如任何有兄的人所知,分享可能顯得很禮貌,甚至很群,但是留給你的部分的確得少了。分享能夠引發競爭,以獲得儘可能多的一部分。開國元勳們對這一趨一直非常抿柑並致於施加各種限制,經常在條文中強制要跨部門協商和作(參見表1.2)。因此,即使是強化的行政部門也被制衡原則所限制。

分權系要實現有效的治理,需要每個機構為其他機構考慮。這個原則似乎主宰著開國元勳們的思維。運用到總統制上,它為本書主題提供了一個原理:總統不是也不能如大多數人想象的那麼有權。開國元勳們所創造的是一個比美國當時的任何行政機構都強大得多的行政機構,但是其量和效只能基於與其他分支的協調方能實現。這是透過分立達到聯的實質所在。在創制過程中的任何時刻,都沒有出現任何實質的觀點,認為開國元勳們發明總統制就是為了確立總統制政府(presidential government)。他們想要的是有效政府,即總統透過充分考慮其他分支扮演的法角來領導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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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識讀本:美國總統制

牛津通識讀本:美國總統制

作者:查爾斯·瓊斯
型別:競技小說
完結:
時間:2019-06-0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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